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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多歲的蘇姓男子於95年起向林姓地主租地,開設賽嘉飛行場,收費提供飛行傘愛好者飛翔,104年間有16位韓籍飛行傘愛好者到此遨飛,其中李姓旅客因操作不當,致飛行傘無法張開,墜落地面送醫不治。屏東地院審理時,蘇說,飛行收費很低,不應負擔飛行員安全,且一旦被判決有罪,會阻礙飛行傘運動發展。但法官認為收費高低取決蘇本身,不能以此做為免除注意義務,何況飛行場能夠更加提升品質及安全性,自然有助於我國飛行傘運動未來之發展,昨天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他判處有期徒刑1年。判決書說,蘇男以一家航太科技公司名義,向林姓地主租屏東縣三地門鄉賽嘉一塊土地,利用該土地具有地勢相對較高,地面寬闊平坦、前方邊緣下方係一片空曠平地等優勢,開設賽嘉飛行場,收費接受各地愛好無動力飛行活動者前往賽嘉飛行場從事飛行傘活動。入場從事飛行傘活動者每人收取新臺幣1500元,入場飛行者如欲投保意外險時,則另外收取300元保險費。他身兼該場地管理人,並接受外籍飛行員入場進行飛行傘活動。明知我國無動力飛行執照普遍分級方式為:飛行執照由低至高分P1-P5,P1-P2等級需有教練在場帶領(即由教練在地面以無線通訊設備指導飛行員)起飛、降落,本應注意確認外籍飛行員是否具有P3以上飛行證照,以確保飛行安全。 民國104年1月3日,適有李姓16位韓國籍飛行傘活動愛好者,自韓國搭機至我國高雄機場後,即分乘中型巴士、小客車前往賽嘉飛行場,同日下午3時許到達賽嘉飛行場後入場辦理意外險後由韓國籍領隊教練帶領,著裝依安排順序依次起飛。其中李男從事飛行傘活動約2年,僅有約60次飛行經驗,約相當於我國P2等級,不具獨立飛行能力,需有教練在地面透過無線通訊設備指導飛行,蘇卻未對該團成員逐一確認飛行資格,也未要求教練留在地面負責監看李的飛行狀,致不到1小時後,李在高度約10公尺至15公尺空中,因操作不當,飛行傘萎縮無法張開,導致墜落至下方山壁,身體多處受創,送醫不治,被檢方起訴。屏東地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賽嘉飛行場負責人判刑。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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